财税热点问题
时间:2015-03-31 16:34 来源:未知 作者:yuxin 点击:次
1、某个人合伙企业从某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分红,既有现金分红,又有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请问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规定,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收到的投资分红不能并入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个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2、 房产和车位一并转让,缴纳契税时能否享受契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3、 房地产企业购入一栋旧写字楼,购买后房屋权属在企业名下,购买目的是准备将该栋楼拆除重建成新的商品房出售。请问企业在重建前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点第二款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企业购入的旧写字楼,应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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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个人所得税,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