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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旭彬
广东人,毕业于暨南大学,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会计师和审计师职称。先后在国有银行、外资企业担任财务经理,在事务所执业12年,精通会计、审计、税法、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在审计、涉税鉴证、税收筹划、内部控制、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很强的职业判断和领导决策能力。现任中天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和东莞市德永瑞恒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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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总局提出的“互联网+税务”的思维转变
时间:2015-12-15 08:56 来源:未知 作者:yuxin 点击:
       
    十分清楚地是,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互联网+”战略是未来时期我国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之后的经济发展新动力。即,要从传统要素增长动力转变为创新要素增长动力,从传统增长点向新的增长点转变。总局领导在多个场合明确要求,要把握发展新机遇,紧跟时代新步伐,运用“互联网+”思维,通过“制度+技术”,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总局王军局长更是明确指出:“哪个部门、哪个行业能够抢先一步与互联网结合,就将得到较快发展,税收工作同样,不拥抱互联网是没有未来的。”
如何深刻理解总局领导所提出的“互联网+税务”的思维转变和模式创新?这个问题可能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是从政府公共管理现代化的视角看,税务部门将充当落实国家“互联网+”战略的“领头羊”。近期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要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税务部门肩负“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宗旨,财税改革担负着国家发展的重要历史使命,理应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提供新动力。通过“互联网+税务”战略的实施,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由“管、审、批”的管制型政府转向致力于“扶、帮、助”的服务型政府的改革进程中,税务部门将充当领头羊的角色。

    二是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看,税务部门要成为“互联网+税务”实施的“掌舵者”,而非“划桨者”。也就是说,在全社会的产业创新、大众创新、开放创新、协同创新为特征的社会经济新模式的形成过程之中,税务部门应定位于创新生态系统的参与者和引导者,借助“互联网+”的机遇创新政府思维模式,将从集中管控的思维转而去拥抱市场化思维、包容性思维、服务思维和开放思维。

    在这个大背景下,“互联网+税务”应不仅仅被理解为是税务信息化的补充或换版,而是应该站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的政务信息化视角之下,重新思考现有征管模式下的组织模式、管理方式、业务流程和具体的技术支撑,使信息化成为推动税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变革的重要驱动力。对此,我的一些初步理解如下:
《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由此,要贯彻落实总局领导所提出的“互联网+税务”创新总体方略,理应首先对其所承载的思维变革的本质内涵、思维模式和创新特点进行理解。


“互联网+”内涵的理解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互联网的作用做一些理解,这也决定了“互联网+”的不同表现形式:是把“+”放在左边——比如:“传统行业+互联网”、“税务+互联网”,还是把“+”放在右边,“互联网+传统行业”、“互联网+税务”。


    “传统行业+互联网”是将互联网作为工具和渠道,重点解决不同生产或管理流程节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效率的提高”,通过互联网跨平台的用户场景结合,产生出新的业态。如:传统的集贸市场+互联网产生了淘宝;传统的百货卖场+互联网产生了京东;传统的即时信息+移动互联网产生了微信;等等。这些,可以说是对“互联网+”模式的一种狭义的理解。

“互联网+传统行业”是对“互联网+”模式的广义理解。也就是说,将互联网作为低成本的信息处理基础设施,利用互联网思维中的开放、平等、透明等特性使信息在不同的行业、群体、资源之间流动起来转化成巨大生产力,产生社会财富增长的新源泉。如:“互联网金融”在2014年底总规模已突破10万亿,而且进一步提升了传统金融业的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互联网+制造业”(即中国制造2025,或工业4.0)已经开始彻底重构制造业的价值链、生产流程和服务模式,成为中国的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发动机;“互联网新媒体”(如搜索引擎、微博、微信、自媒体)已经形成对传统媒体业的巨大冲击(如:2013年百度广告收入319.44亿,首次超过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收入300亿左右),对传统媒体的运营和监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等等。

    不管对于“互联网+”是从哪个角度去表述,都说明了这么一个趋势,那就是说,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产生反馈、互动,将出现大量化学反应式的创新和融合。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互联网创新所产生的“倒逼”效应,也要求政府需要创新网络化管理和服务,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举措包括:加强公众沟通,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促进公共服务创新供给和服务资源整合,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响应速度。
 

“互联网+税务”的思维创新

    由此不难理解,放置在“互联网+”融合发展的信息时代和知识社会环境之下,“互联网+税务”应该不仅仅是将税收信息化和互联网做简单连接和简单组合,而是要利用互联网的开放、平等、透明等特性,将使信息和数据动起来转化成巨大生产力,成为创新税务管理模式、推动税务部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动力源泉。

这实质是政府模式的创新,是实现创新2.0”思维之下的政府2.0”模式。创新思维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市场的思维。政府需要打破思维定势,利用责任清单、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让市场选择淘汰企业。自3月份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到2014年年底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1146.7万户,增长16.8%,注册资本(金)增长85.8%。这要求政府不仅要以市场思维模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也要求政府要传统思维模式,方能综合提升社会经济的治理能力。

第二,包容的思维。推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但是在社会经济环境这个复杂系统中,个体的差异是极大的。对于这种创新的监管,要采用差异化的方式,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够强迫新事物符合旧的框架,应该在监管与被监管的过程中,创新监管模式。

第三,适度的监管。创业创新是充分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因此要给创新有一个试错的空间,让监管手段能够慢半拍再上去。要通过社会经济的内生治理,即:通过消费者选择、企业竞争、行业自律、政府与行业之间的充分协商,使监管对象在自身发展和进化中过程中化解合预防风险。在“互联网+”战略实施过程中,政府的定位是掌舵而非划桨。

第四,服务的思维。政府在“互联网+”创新里面可以做的是什么?“互联网+民生”和 “互联网+政务”。《指导意见》指出:政府要智能服务方便老百姓,构建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要创新政府网络化管理和服务,包括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促进公共服务创新供给和服务资源整合,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

第五,开放的思维。这里主要是政府要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要推动全社会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一方面,要有效推动政府公共数开放的进程,制定公共数据信息公开的“负面清单”,只要不是不可公开的,就全部公开,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在通过技术手段处理后,也要尽量向社会开放。另一方面,要加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领导力度和部门间协调力度,在政府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对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实施有效的监管。


“互联网+税务”的行动创新

    近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特别是金税三期工程和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的统一推行,实现了应用和数据的两级集中部署,推动了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国地税合作等规范全面实施。正如总局王军局长所指出,推进“互联网+税务”战略具备天时、地利和人和。税收信息化如何创新推动“互联网+”探索,可以借鉴参考的还有 “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思维”。归纳而言,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以痛点为导向,敏捷行动。

    在互联网领域内,产品的创意和需求不跟用户所面临的业务痛点和管理痛点直接挂钩是无法产生市场价值的。互联网率高的往往是市场竞争激烈和直面最终用户需求的领域(比如:零售行业的消费者、广告营销、零售、批发和分销的互联网率分别是47%、28%、10.6%和1-2%),“互联网+零售业”的实质就是要倒逼上游领域的互联网化。

    在过去,基于互联网的应用探索,税务机关提供的有些软件的需求来自于“税务机关要管什么” 、“税务部门认为纳税人需要什么”。在“互联网+”的社会经济环境之下,纳税人的互联网率可能要高于税务机关。因此,税务机关要与纳税人进行高质量的对话,直面纳税人痛点所在;要强调纳税人参与税务管理创新的过程,引导纳税人参与税务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的全过程,包括公共服务产品的设计、生产、提供及决策的全过程;税务机关要针对纳税人的需求实施敏捷行动,提供“小而美”的服务,而不是“大而全”的功能。

第二,以纳税人为中心,体验至上。

    在互联网领域,创新传播和需求传导非常快,也就意味着同质竞争激烈、用户背叛成本低,这种竞争环境要求服务和产品的设计必须将用户的体验摆放在第一位,并且快速响应和迭代优化。这些要求包括:不让用户做过多思考、功能逻辑切合用户使用场景、操作交互必须友好,等等。
在“互联网+”的社会环境下,税务部门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要得到纳税人的高度认同,除了解决痛点需求之外,用户的体验设计同样关键。因此,要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移动泛在环境,实现虚拟与现实融合的泛在用户体验、用户创新,为以纳税人为中心、纳税人参与到税务公共产品的交互体验设计、公共决策中,不断优化公共产品与服务。

第三,链接融合,开放创新。

    “互联网+”的趋势之下,服务和产品的价值将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下游与上游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用户与政府之间的实现融合。这种融合将提升每一个业务环节的价值,给现有税务管理方式带来革命性的变化。正如互联网金融的便捷高效,正在倒逼传统金融加速改革类似,互联网世界通过“围观改变中国”,将倒逼政府依法透明行政、回应民众关切;互联网行业的扁平化思维,将倒逼政府简政放权;互联网经济的立体协作模式,将倒逼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等等。

   因此,“互联网+税务”要更为关注“全社会协税”的开放性特点,关注与纳税人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外部专业化”和“数据信息公开”。外部专业化是指,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专业资源,适度将专业服务资源以外包等形式纳入到自身的创新服务体系之中。数据信息公开是指要增强公共服务数据内容、数据标准及相关工具的开放,可以提供公众查询、下载、使用政府数据服务。此外,要通过新技术的应用,以更低的成本、更方便的方式使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

第四,以人为本为理念,内外部协同。

    互联网领域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互联网公司的创新动力来自于高效的创新团队、专业化敏捷化的创新机制、全网全社会全用户的创新反馈等。而这种动力有的来自于内部,有的来自于互联网本身。有的公司(如:谷歌、小米)通过建立扁平化的组织体系,通过服务和产品的内部创新和内部竞争来保持公司的创新活力。有的公司(如维基百科、百度百科)通过运用维基思想的“开放、对等、共享和全球化协作”的机制,通过全网全民协作来完善自身的产品,比如:众包。

   “互联网+税务”的服务和产品的生命力同样来自于创新。因此,税务部门可以尝试建立知识收集、产生、共享的新模式。比如,尝试将专业能力和专业产品(如税收风险评估模型)集中生产的“工业化”模式,调整为调动全系统税务干部,特别是具有专业能力的一线用户一起参与到协同创新过程的方式,并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税务机关进行分享和协作。又比如,借鉴互联网大数据征信的一些特点,创新建立纳税信用动态管理机制,为全社会提供创新公共服务产品的同时,也为税源管理体制机制注入新的动力。

第四,生态思维,平台思维,源头创新。

   在互联网领域,采用互联网技术构筑专属业务领域的生态环境和产品平台几乎是所有互联网公司的梦想。这实质是通过面向“互联网+”创新的平台搭建推动人与人、人与物、人与服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平台实现用户之间的互动、交流、协同,从而诞生出意想不到的商业机遇和盈利空间。如:微信通过关注人脉与沟通,衍生出众多的商业机会,显而易见的是,这几乎是在产品设计之初无法预料和规划到的。因此,源头创新(源创新)变得尤其关键,即抓住产品设计的初心和本质,而不仅仅是过程或流程创新(流创新)。

    通过“互联网+税务”,税务部门可以适应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变化,适应外在环境需要形成新的结构、流程和行为方式,牢牢抓住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的创新源头,通过搭建以纳税人为中心、社会为舞台的“生态环境”和“信息平台”,实现政府、市场、社会多方的大众创新、开放创新、协同创新。

第五,体现数据思维、价值思维。
   “互联网+”服务和产品的设计离不开对于“大数据”价值的理解。大数据应用的战略意义不仅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快速地分析出数据的价值,让价值发生作用,并通过内嵌到业务流程中实现的数据价值的专业化体现。成功的业务模式都体现在如何在数字化、智能化的基础之上,实现“智慧化”。

   “互联网+税务”的价值,同样在于数据信息的价值内嵌到税务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通过数字税务、移动税务,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全天候和全时段的纳税服务,同时也增强了对于纳税人遵从行为模式的了解和掌握,在一定程度将化解纳税人的主动遵从风险,推动税源管理员模式的升级和优化;通过智能税务、智慧税务,将推动税务管理业务模式的改变,有效的实践将体现在:实现行政裁量权向信息系统的分解、组织机构扁平化后的专业能力支撑、税务管理制度结构优化的智能推演、管理绩效和过程监督的及时监控与反馈,等等。这些,都是基于历史和传统的税务数据,以及来自互联网的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应用,从而形成更大更系统的智能化税务管理平台。当然,这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不断发展的过程。

    综上理解,根据“信息管税”的整体战略,结合“互联网+”的规划蓝图,税务机关将得以实现日常管理的敏捷化和智能化,提升税收征管的能力和效率,为税务管理提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应用和创新的现代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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