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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旭彬
广东人,毕业于暨南大学,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会计师和审计师职称。先后在国有银行、外资企业担任财务经理,在事务所执业12年,精通会计、审计、税法、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在审计、涉税鉴证、税收筹划、内部控制、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很强的职业判断和领导决策能力。现任中天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和东莞市德永瑞恒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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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纳税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征营
时间:2014-03-12 21:07 来源:未知 作者:yuxin 点击: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相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向他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公告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营业税条例细则有关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向他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该负责人表示,鉴于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性质不同,房地产公司也未向居民收取回迁安置房房款,计税依据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应按照营业税细则规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予以核定;同时,由于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款由回迁居民委员会支付,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不属于上述房地产公司,因此,核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土地成本。

  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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