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对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
时间:2015-03-31 16:38 来源:未知 作者:yuxin 点击: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4〕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调查主要内容
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对存在
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二)对存在
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二、有关要求
各地请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排查情况报告,并通过FTP上传至“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排查不合理对外支付费用”文件夹。
对于避税嫌疑明显的企业,应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点评:
税务机关正在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此举将作为税务机关今年完成税收任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需要提前做好风险应对准备:
1、准备好书面材料证明业务真实发生,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服用,往往跟非关联企业之间的操作不同,业务的谈判、服务过程、质量控制等方面没有同独立第三方企业提供服务一样全部反映出来,账上只有费用支付,除了合同没有其他任何书面材料。这类企业需要尽快补充资料,比如:
(1)成果交付;
(2)验收记录;
(3)服务计划;
(4)服务需求;
(5)人员出入境记录、往返境内外的差旅证明;
(6)打印邮件沟通的记录;
(7)会议记录等。
2、准备好书面材料证明价款跟服务内容匹配
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对服务内容约定的很笼统,看起来服务跟报价明显不匹配,导致税务机关认定定价偏高。企业可采用以下方法补救:
(1)对合同的服务内容和交付成果进一步细化;
(2)先约定每一具体服务项目的价格,然后汇总,并明确服务完成的时间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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