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金交易隐匿收入仍然被税务稽查发现
根据稽查综合选案发现的线索,潮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潮州市枫溪区财丁福瓷厂2012年至201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福瓷厂成立于2002年7月25日,是一家制造、加工陶瓷器的个体户,2008年4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查发现,福瓷厂采取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在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经营期间,销售“日用陶瓷”17447件给许某、孙某等13位个人客户,销售货物共计388.64万元,货款全部采用现金结算,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在会计账簿上核算,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56.47万元。
经潮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该企业偷税行为作出补缴增值税56.47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8.23万元,同时对少缴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5.77万元。
第五部分 财税日历
一、全国
1. 2015年8月纳税申报期为8月1-17日。
2. 根据商资函[2015]366号,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2015年7月16日至10月15日,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系统”(http://lhnb.gov.cn/),填报2014年度投资经营信息报告。
3. 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办理外汇登记且外汇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不予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4. 自2015年7月27日起,海关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
5. 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
6. 自2015年8月1日起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7.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将于2015年9月1日施行,消除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8. 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
三、广东省
1. 广东国税:各市国税局应自2015年4月1日至8月底完成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自11月开始,应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全面覆盖。
四、广州市
1. 广州国税:自2015年7月(所属期)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将逐步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2. 广州地税:市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缴房产税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方式为按年征收,一次缴交。
五、东莞市
1. 自2015年1月1日起,东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每期申报缴纳的税额为应纳税额的50%。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六、佛山
1、从2015年7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佛山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从现行0.864‰下调为0.778‰。按月纳税的月营业额和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营业额和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批发额占销售总额的60%以上)和外贸企业,免征堤围防护费。
七、深圳
1、由于深圳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54.25元,自201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离职补偿、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或免税限额:
1)离职补偿:免税标准提高到217953元(含本数)。
2)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月平均工资)提高到18163元。
3)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18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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