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
钟旭彬
广东人,毕业于暨南大学,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会计师和审计师职称。先后在国有银行、外资企业担任财务经理,在事务所执业12年,精通会计、审计、税法、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在审计、涉税鉴证、税收筹划、内部控制、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很强的职业判断和领导决策能力。现任中天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和东莞市德永瑞恒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号:441900020013
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号:0323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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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简讯
时间:2015-08-15 09:19 来源:未知 作者:yuxin 点击:
第一部分 财税法规

一、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劳务派遣单位可享税收优惠

     2015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文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该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税务总局:企业派发网络红包应按偶然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深圳地税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
   2015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针对深圳市实施“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由工商部门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将有关办税事项明确如下:
   1、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2、深圳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

五、其他财税法规
 
   1.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税收优惠管理有关三份规范性文件
   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第二部分 财税动态

、广州市国税局成功试行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方式
   从7月6日起,广州市国税局在车购税征管分局芳村征收点试行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TAM机)办理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
本次采用“逐步开放、逐日增量”的方式,在芳村征收点推进TAM机的初期应用,截至7月10日,三台TAM机已办理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797笔,其中7月10日当日办理168笔,占芳村征收点当日工作总量的51%。随着下一步TAM机工作量的稳步上升,预计最终可达到完全替代窗口人工征收的方式。

二、南沙区国税局开通发票认证无纸化快车道
   南沙区国税局开通发票认证无纸化快车道,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接收销货方发送的已开具发票电子数据,并直接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完成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改变了纸质发票扫描上传的认证方式,提高了抵扣认证效率。
发票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纳税人足不出户,轻击鼠标就可完成发票认证。从接收数据、上传认证文件到下载认证结果,全程用时不到一分钟,极大地节省了纳税人的人力和时间成本。

三、深圳地税探索推行“有税申报”
   深圳地税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以征纳交互发生量最大的申报征收业务为突破口,探索推行有税申报,为商事主体松绑除枷。从8月1日起,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关注以下变化:
1、首次有税申报。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发生申报纳税义务时(税种范围仅包括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开始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连续按期申报纳税,改变现行纳税人从税务登记之日起均须申报纳税的规定。税务机关对首次有税申报的判定条件设定为纳税人首次申报纳税或首次申请代开发票或首次申请票种核定。
2、纳税人无须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零申报,也不存在逾期办理零申报的处罚。

第三部分 财税改革

一、房地产税法等七部税法正式列入中国立法规划
   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周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亮相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除了房地产税法,一并被补充进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还有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关税法、船舶吨位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六大税法,向外界释放出税收法定进程提速的重要信号。

第四部分 财税案例
 
一、税务稽查帮企业查出财务人员虚列工资费用贪污公款
     近日,深圳地税第三稽查局在对某公司实施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发现了该公司财务人员虚列工资费用贪污公款的线索,帮助企业肃清内贪、挽回经济损失。
检查人员发现大部分管理处的工资表中应发工资的最后一栏合计数是由EXCEL表格通过求和公式自动计算得出,而少数管理处的此栏合计数却是手工录入的。企业财务人员为何要舍简求繁、现成的自动计算功能不用,却要手工计算呢?检查人员试着用求和公式重新计算了各管理处的应发工资合计数,果然发现了问题:用公式计算出的工资合计数均小于工资表上手工录入的合计数,也就是说,企业虚列了工资费用。
原来,该公司某会计与出纳合谋,利用公司财务管理漏洞,截留了离职员工发放工资的银行卡,会计在制作工资表时故意做大合计数,出纳在发放工资时一并将虚列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到离职员工的银行卡内,最后将赃款取出共同瓜分。为掩人耳目,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将虚列工资分解到好几个管理处、发放到十几个银行账户中,每个管理处每月只虚列几千元。

二、上海法院判决新《公司法》实施后首例注册资本认缴纠纷案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判决中法官指出,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点评:
成立新公司,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不要随意做大认缴出资,股东任然要按照认缴出资金额承担法律责任。

三、现金交易隐匿收入仍然被税务稽查发现

根据稽查综合选案发现的线索,潮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潮州市枫溪区财丁福瓷厂2012年至201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福瓷厂成立于2002年7月25日,是一家制造、加工陶瓷器的个体户,2008年4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查发现,福瓷厂采取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在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经营期间,销售“日用陶瓷”17447件给许某、孙某等13位个人客户,销售货物共计388.64万元,货款全部采用现金结算,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在会计账簿上核算,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56.47万元。
经潮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该企业偷税行为作出补缴增值税56.47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8.23万元,同时对少缴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5.77万元。

第五部分 财税日历

一、全国
1. 2015年8月纳税申报期为8月1-17日。
2. 根据商资函[2015]366号,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2015年7月16日至10月15日,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系统”(http://lhnb.gov.cn/),填报2014年度投资经营信息报告。
3. 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办理外汇登记且外汇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不予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4. 自2015年7月27日起,海关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
5. 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
6. 自2015年8月1日起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7.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将于2015年9月1日施行,消除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8. 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
三、广东省
1. 广东国税:各市国税局应自2015年4月1日至8月底完成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自11月开始,应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全面覆盖。
四、广州市
1. 广州国税:自2015年7月(所属期)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将逐步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2. 广州地税:市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缴房产税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方式为按年征收,一次缴交。
五、东莞市
1. 自2015年1月1日起,东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每期申报缴纳的税额为应纳税额的50%。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六、佛山
1、从2015年7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佛山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从现行0.864‰下调为0.778‰。按月纳税的月营业额和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营业额和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批发额占销售总额的60%以上)和外贸企业,免征堤围防护费。
七、深圳
1、由于深圳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54.25元,自201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离职补偿、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或免税限额:
1)离职补偿:免税标准提高到217953元(含本数)。
2)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月平均工资)提高到18163元。
3)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18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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