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财税法规
一、税务总局要求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
2015年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税总函〔2015〕440号),要求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
1、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严格按照《退税规范》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开展函调工作,所有的发函、复函及结果处理,必须通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网上处理,不允许“机外运行”。
2、持续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力度。
二、广东国税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2015年8月14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4号),针对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新征管环境,重新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问题,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1、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2、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未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领用无抵扣联《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3、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且未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三联作为抵扣凭证联;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其他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两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广东国税:电池、涂料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为备案类减免
2015年8月17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6号),对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凡生产、委托加工符合规定的电池、涂料产品纳税人为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
2、电池、涂料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为备案类减免,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四、广州地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后续转让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2015年8月11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5]146号),对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后续转让,可按月合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积计算,并应区分“普通住宅”及“其他项目”分别确定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2、以核定方式清算的项目,后续转让时,其核定征收率为税务机关清算本项目时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但2010年5月25日后发生的后续转让,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文件还对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
五、其他财税法规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 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细则出台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的批复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的批复
5. 佛山国税明确跨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适用条件
第二部分 财税动态
一、证监会已立案调查40起大股东违规减持
近期,证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二、广州国税成功实现发票申领网上写盘功能
近日,广州市国税局在南沙区成功实现申领税控发票网上写盘功能,在全省范围率先突破了发票写盘操作必须上门办理的局限,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将空白发票数据在网上远程写入税控设备。发票网上远程写盘的应用,实践了“互联网+税务”理念,拓展了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的功能,实现了领用发票的全流程电子化,有效缓解了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有效降低了纳税人办税成本,为全市推广税控发票网上申领奠定了基础。
三、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推行通关减免税改革
近日,中轻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南沙港申报进口的玉米酒糟粕饲料办结了通关手续,标志着“国批减免”货物减免税审核的参数化通关改革,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顺利试行。该票货物货值191万元,征收关税9.56万元,减免增值税26万元,通关耗时不到10分钟。
以往进口货物减免税事项需先向海关申请核批,然后凭纸质《征免税证明》去口岸海关(现场)报关。改革后,海关试行同步在进口口岸办理通关和减免增值税手续的并联作业,简化了通关手续,减少了企业重复往返时间,提升了通关效率。
第三部分 财税改革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发展现代流通业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旺消费促发展;通过《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提升创业创新活力和社会治理水平;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
会议决定,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第四部分 财税案例
一、外资股东减持向日葵,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被催缴3000万税款
向日葵(300111)8月1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滨海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税款错误更正建议书》,因上市公司外资股东中国香港优创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权,截止2013年11月22日止已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因此,向日葵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未满10年,应补缴2006~2010年已享受的定期减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3176.7万元。
二、租入厂房装修应按剩余租赁期摊销
某公司于2010年3月签订租赁合同,租入一栋厂房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租赁期限为5年。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该公司于2012年6月出资40.84万元对租入的厂房进行了装修改造,在支付价款并取得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后,在税前一次性列支记入营业成本。深圳地税第一稽查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固定资产改建支出40.84万元按照剩余33个月的租赁期限进行了分摊,计算出每月可摊销1.237万元,2012年可在税前列支7.42万元,其余的33.42万元相应地调减了该公司当年自报的亏损额。
第五部分 财税日历
一、全国
1. 2015年9月纳税申报期为9月1-15日。
2. 根据商资函[2015]366号,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2015年7月16日至10月15日,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系统”(http://lhnb.gov.cn/),填报2014年度投资经营信息报告。
3. 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办理外汇登记且外汇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不予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4.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将于2015年9月1日施行,消除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文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6. 根据财税[2015]90号,自2015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8.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9. 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
二、广东省
1. 广东国税:各市国税局应自2015年4月1日至8月底完成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自11月开始,应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全面覆盖。
三、广州市
1. 广州国税:自2015年7月(所属期)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将逐步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2. 广州地税:市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缴房产税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方式为按年征收,一次缴交。
四、东莞市
1. 自2015年1月1日起,东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每期申报缴纳的税额为应纳税额的50%。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2. 东莞市国税局从第三季度开始,在南城、高埗分局开展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试点工作。将在第四季度向全市小规模纳税人推广按季申报。
五、佛山
1、从2015年7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佛山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从现行0.864‰下调为0.778‰。按月纳税的月营业额和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营业额和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批发额占销售总额的60%以上)和外贸企业,免征堤围防护费。
六、深圳
1、由于深圳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54.25元,自201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离职补偿、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或免税限额:
1)离职补偿:免税标准提高到217953元(含本数)。
2)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月平均工资)提高到18163元。
3)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18163元。
2、8月1日起,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发生申报纳税义务时(税种范围仅包括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开始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连续按期申报纳税,改变现行纳税人从税务登记之日起均须申报纳税的规定;无须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零申报,也不存在逾期办理零申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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