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多项政策红利可期 分层制度推出提速
新三板分层制度的推出预期近期正在不断升温。稳定的分层直接有助于稳定的估值体系的形成,有利于新三板的长期稳定。
尽管在当前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流动性不足依然影响价格发现机制的运行,但做市价格的市场公允性已远远高于协议价格,而且很少出现协议价格的跳跃性,干扰正常的价格体系,市场开始构建估值体系。
短时间内来看,若A股保持窄幅震荡的趋势,则很难形成明显的赚钱效应,那么新三板一级、二级市场冷热不均的情况还会继续维持一段时间。预计新三板分层时机应该在A股市场企稳回升、市场信心进一步巩固时择机推出。
建筑业尚未"营改增"就可不缴增值税吗?
建筑业劳务虽然尚未“营改增”,但是建筑企业提供的劳务并非全部是建筑业劳务,建筑企业提供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业务理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筑企业实际上已经属于“营改增”企业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因为建筑企业取得的收入只要达到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或“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其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就应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建筑施工企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因为建筑企业取得的收入只要达到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或“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其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就应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业虽未“营改增”但仍需缴纳增值税。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后续管理要跟上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对于非正常户管理,税务机关应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通用平台,依托该系统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成熟运行的既有优势,将非正常户认定信息从后台录入并维护,以备全国税务机关和社会通用查询,这将对减少非正常户、促进准期申报极为有利。
对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与大数据运用相结合,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互通,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后台查询,无需纳税人再携税务登记证和证明单报验。
对于扣缴登记管理,由于营业执照代替了税务登记证,扣缴登记陷入尴尬境地,应以“三证合一”为契机,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泛部门化,即依托该系统,由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作扣缴登记标识,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可以即时查询,实现扣缴登记实时化,这将达到甚至超过以往扣缴登记的效果。
高新技术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对于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自然不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而对于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可能更为划算。比如某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条件,实际税率相当于10%,比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更为划算。
由于税法并没有禁止纳税人选择更优的优惠,因此,只要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而且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扶持小微企业,不允许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不符合立法意图。
当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适用10%税率。企业无需放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只需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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