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09月11日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货物和劳务税处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享受营业税优惠的,能否继续享受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