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受破产清算企业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时间:2015-12-09 14:15 来源:未知 作者:yuxin 点击:次
企业承受破产清算企业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某个体户使用自有房产开店经营,现该个体户注销,将店铺转给原经营者,原经营者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因此,个体户注销后将房产转到原经营者名下的,免缴纳契税。
土地由工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补缴了一部分土地出让金,这部分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规定:“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广东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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