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
钟旭彬
广东人,毕业于暨南大学,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会计师和审计师职称。先后在国有银行、外资企业担任财务经理,在事务所执业12年,精通会计、审计、税法、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在审计、涉税鉴证、税收筹划、内部控制、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很强的职业判断和领导决策能力。现任中天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和东莞市德永瑞恒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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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报销的手机费能否税前扣除?
时间:2015-12-28 09:28 来源:未知 作者:yuxin 点击:


企业为职工报销手机通讯费,各地规定不一,笔者梳理了一下,有四种处理方式。
 
一是不得税前扣除。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这个政策至今有效。
 
二是据实税前扣除。

    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如《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通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陕国税函[2014]47号,注:该文件在百度中搜索不到)规定:“企业在标准范围内据实向职工报销的通讯费,属于职工个人的货币收入,应作为职工工资薪金收入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即使在同一省,国、地税对于报销通讯费的规定也是不一致的。
 
 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通讯费的税务处理,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在总局明确之前,企业一定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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