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人员向企业的借款,属于哪些情形应缴个税
时间:2016-09-29 08:5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有问必复】单位人员向企业的借款,属于哪些情形应缴个税?
财税〔2008〕83号文件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请问: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需要准备哪些相关资料?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发生单位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个人名下,并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不是免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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