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
钟旭彬
广东人,毕业于暨南大学,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会计师和审计师职称。先后在国有银行、外资企业担任财务经理,在事务所执业12年,精通会计、审计、税法、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在审计、涉税鉴证、税收筹划、内部控制、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很强的职业判断和领导决策能力。现任中天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和东莞市德永瑞恒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号:441900020013
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号:0323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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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范本(二)
时间:2015-05-05 14:29 来源:未知 作者:yuxin 点击: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他事项的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股东或者受该项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每个股东一票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XX月份召开(注:定期会议召开月份由公司股东会自行决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注:若股东出资额相同,请写出一个具体股东姓名作为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2022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9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2022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2022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23-24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多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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