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税鉴证报告的基本结构
涉税鉴证报告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尽管鉴证的项目或内容有所差异,但构成的容有总体的要求。一般地,涉税鉴证报告也由文头、正文和报告日期三部分组成。
正文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二)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委托事项审核鉴证内容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四)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
(五)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
(六)报告的其他要素。包括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的签名或盖章,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二、涉税鉴证报告的出具规范
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涉税鉴证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
(一)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报告
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1)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2)注册税务师已经按照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3)注册税务师获取的鉴证对象信息充分、适当,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
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1)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处理不当;
(2)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3)部分涉税事项目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并对不能确认具体金额部分涉税鉴证事项予以说明,以便提请使用者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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