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
钟旭彬
广东人,毕业于暨南大学,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会计师和审计师职称。先后在国有银行、外资企业担任财务经理,在事务所执业12年,精通会计、审计、税法、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在审计、涉税鉴证、税收筹划、内部控制、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很强的职业判断和领导决策能力。现任中天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和东莞市德永瑞恒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号:441900020013
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号:032310044
联系我们
广东中天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中天永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天永道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5栋1701室
手机:13790386920 钟先生
   13724548800 曾小姐
电话:0769-23305180
邮箱:6700094@qq.com
网址:http://www.cta0769.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涉税鉴证 >
企业收到的高新技术创业基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时间:2015-03-31 16:39 来源:未知 作者:yuxin 点击:
企业收到的高新技术创业基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收到的高新技术创业基金如符合上述条件可按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收到的高新技术创业基金如符合上述条件可按文件规定执行。

东莞专业财税服务!东莞18年行业办事经验!让您省心,放心,有保障,值得首选! 
13790386920钟经理; 13724548800曾小姐,电话:89182868,QQ:327468069  http://www.cta0769.com/

关键字:东莞税审报告,东莞所得税报告,高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