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典当业务是否属于金融服务?
时间:2016-09-27 11: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典当业务是否属于金融服务?
答复: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综上,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应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指哪些人身保险?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根据财税[2016]46 号文件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综上,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及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综上,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应视为“金融商品转让”,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
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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