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租入个人的住房,取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的第几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7号)附件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规定,《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7栏反映纳税人租入个人住房,本期申报抵扣的减按1.5%征收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租入个人的住房,取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的第27栏。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截止到什么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出租不动产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的“项目名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六《<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表说明》规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项目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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