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1年整体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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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并参考广东省国税局的相关意见,为了使纳税人在申报期限问题上的统一理解与操作方便,现将2011年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予以调整并通知如下,请各地做好相关工作。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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