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
钟旭彬
广东人,毕业于暨南大学,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会计师和审计师职称。先后在国有银行、外资企业担任财务经理,在事务所执业12年,精通会计、审计、税法、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在审计、涉税鉴证、税收筹划、内部控制、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很强的职业判断和领导决策能力。现任中天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和东莞市德永瑞恒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号:441900020013
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号:032310044
联系我们
广东中天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中天永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天永道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5栋1701室
手机:13790386920 钟先生
   13724548800 曾小姐
电话:0769-23305180
邮箱:6700094@qq.com
网址:http://www.cta0769.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财税法规 >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
时间:2011-10-26 09:3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审计报告 东莞验资报告 东莞税审报告 东莞所得税报告 东莞清算报告 东莞评估报告

东莞代理记帐 东莞工商注册 东莞代办营业执照  东莞一般纳税人认定  东莞三来一补转型

服务源自专业,为企业创造价值!东莞财税服务网助您成功!与您携手共创辉煌!

服务热线:13790386920 钟先生 13724548800曾小姐   Tel:0769-89182868

关键字: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