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
钟旭彬
广东人,毕业于暨南大学,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会计师和审计师职称。先后在国有银行、外资企业担任财务经理,在事务所执业12年,精通会计、审计、税法、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在审计、涉税鉴证、税收筹划、内部控制、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很强的职业判断和领导决策能力。现任中天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和东莞市德永瑞恒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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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简讯
时间:2015-08-21 18:26 来源:未知 作者:yuxin 点击:

第一部分 财税法规

一、税务总局明确取消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201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1、对取消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等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按备案管理。出口企业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备案。

2、对取消的“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事项,纳税人享受规定的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时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一致的,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3、对取消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事项,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二、9月1日起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2015年8月10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三、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2015年8月7日,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明确贯彻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2、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

3、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四、其他财税法规
1.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权限下放为省国税局

2.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

3. 国务院: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快发展融资担保行业

4. 深圳国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5. 佛山地税缴纳车船税指引

6.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的通知

第二部分 财税动态

一、广州市国地税共同推进征管业务合作
广州市国地税共同推进征管业务合作,在多轮沟通基础上,共同确定了联合设立登记、联合变更登记、协同办理注销登记、协同管理非正常户、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委托代征税款合作、共享内部涉税信息、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联合实施发票配送等9个合作事项,并逐一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完成时限和联系人。

二、东莞市国税局也将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
东莞市国税局从第三季度开始,在南城、高埗分局开展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试点工作,试点首月进展顺利。在原计划对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实行按季申报的基础上,将消费税也纳入按季申报范围,避免小规模纳税人混淆或产生误解。接下来,将继续边试点、边总结,边改进,在第四季度向全市小规模纳税人推广按季申报。

三、山东国税:纳税清白与否是企业上市成败的关键
创业板、新三板的相继开通,让急需融资的企业感到上市梦想不再遥远。尽管如此,全国上市失败的企业依然不胜枚举。山东省国税局调研部分上市公司的经验和教训后发现,确保纳税清白是企业成功上市的关键。

四、税警联合协作1年:33家欠税企业老板被阻止出境
北京市地税局依托税警联合协作机制,一年来共对33家欠税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其中,6家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成功拦截。目前,已有1家欠税企业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缴清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86万元,并解除了阻止出境措施;2家欠税企业主动缴纳部分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66万元,并且正在筹措资金尽快缴清剩余款项。

第三部分 财税改革

一、人民日报:征房地产税目的不是为了降房价

房地产税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消息,近来颇受社会关注。人民日报指出,推房地产税,目的不是为了降房价,而且在客观上也起不到压低房价的作用。决定房价的,归根结底还是供求关系。由于现在各地的商品房库存已经很大了,全国层面供大于需。所以房地产税出台,对房价的总体走势很难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二、央行将规范民间借贷,对非存款组织的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这意味着我国将对非存款组织的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央行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指出,放贷业务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基于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考虑,有必要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也将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第四部分 财税案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开发产品应缴纳房产税

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企业报送的自查资料进行审核时,关注到其每年申报缴纳的租赁业营业税超过百万元,而申报缴纳的房产税仅1万余元,明显不相匹配。遂要求该公司进一步提供自有房产明细,并说明出租物业属性。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名下自有房产价值129万元,已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用于出租的房产价值2750万元,为其多年前开发的某楼盘底层部分商铺,一直未出售,也未转作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仍处于开发产品状态,该公司将其用于出租经营,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最终,该公司主动到税务部门一次性补缴了少缴的房产税421万元及滞纳金164万元,合计585万元。

二、自然人股东借款应注意个人所得税风险
2015年3月份,税务机关稽查局在对某化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的其他应收款账簿中,有笔股东借款74万元一直挂账,到该年年底尚未归还。经调查核实,该笔其他应收款为股东借款用于支付子女出国留学费用。最终,稽查部门认定对于股东的74万元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8万元,对企业处以未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计7.4万元。

第五部分 财税日历

一、全国

1. 2015年8月纳税申报期为8月1-17日。

2. 根据商资函[2015]366号,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2015年7月16日至10月15日,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系统”(http://lhnb.gov.cn/),填报2014年度投资经营信息报告。

3. 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办理外汇登记且外汇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不予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4.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将于2015年9月1日施行,消除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文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7. 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

三、广东省
1. 广东国税:各市国税局应自2015年4月1日至8月底完成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自11月开始,应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全面覆盖。

四、广州市
1. 广州国税:自2015年7月(所属期)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将逐步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2. 广州地税:市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缴房产税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方式为按年征收,一次缴交。

五、东莞市
1. 自2015年1月1日起,东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每期申报缴纳的税额为应纳税额的50%。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六、佛山
1、从2015年7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佛山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从现行0.864‰下调为0.778‰。按月纳税的月营业额和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营业额和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批发额占销售总额的60%以上)和外贸企业,免征堤围防护费。
七、深圳
1、由于深圳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54.25元,自201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离职补偿、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或免税限额:
1)离职补偿:免税标准提高到217953元(含本数)。
2)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月平均工资)提高到18163元。
3)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18163元。
2、8月1日起,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发生申报纳税义务时(税种范围仅包括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开始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连续按期申报纳税,改变现行纳税人从税务登记之日起均须申报纳税的规定;无须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零申报,也不存在逾期办理零申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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