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报要点及口诀!收好不谢
时间:2015-11-24 11:43 来源:未知 作者:yuxin 点击:次
自2014年10月以来,一系列政策的变化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申报表》)的填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使该表的填报趋于繁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易掌握,在实际申报时经常发生差错。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归纳出填报需要注意的六个要点。
一是本期全部销售额是否“达标”。
所谓“达标”,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本期全部销售额达到了征税标准,全部销售额包括本期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1栏)”、“(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4栏)”、“(三)免税销售额”(第6栏)、“(四)出口免税销售额(第10栏)”4部分,即附图申报表中A+B+C+D+E+F+G。《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据此,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标准是“月销售额大于3万元(按月申报)”或“季度销售额大于9万元(按季申报)”。本期全部销售额是否“达标”直接影响“(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1栏)”、“(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4栏)”的填报。
二是本期有无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月销售额不达到征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是本期发生代开专票行为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2栏)”必须填报,“(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1栏)”包含第2栏金额,“本期预缴税额(第18栏)”包含代开已预缴税款。
三是否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统一规定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本期发生此类业务,在申报处理上较为特殊——若本期全部销售额“达标”,则本期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4栏)”,按3%计算应纳税额;反之则填列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7栏)”(企业)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第8栏)”(个体),计算相应的免税额。
四是本期是否发生减征税额情形。
目前纳税人可减征税额的情形有4种——“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技术维护费、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1%减征税额”。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1%减征税额”可直接填入“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第13栏)”外,其它项目必须先办理减免税备案。
五是是否存在预缴税款。
若本期存在代开专票预缴税款、分期预缴税款等情况时,应将已预缴的税额填在“本期预缴税额(第18栏)”,抵减本期应纳税额。该项数据在征管系统录入申报表时会自动带出,若人为修改则不能通过。
六是严格遵守表间逻辑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调增了小规模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后,小规模申报表由原来的14栏变为19栏,除了申报表上注明的各栏次逻辑关系外,尚有8个隐含的逻辑关系(详见附图)必须遵守,否则会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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