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提交文件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办理类型”栏选择第1项);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三)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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