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条件
(一)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四)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不受此限;
(五)营业范围为: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与道路运输有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
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表格文书
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使用的申请文书表格与内地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申请文书表格样式一致。
名称登记
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开业登记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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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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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同时,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①香港居民身份证件:A、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B、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C、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的身份核证文件。
②澳门居民身份证件:A、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B、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③香港、澳门居民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无法提交上述产权证明的,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由业主和经营者提交承诺书,分别承诺对该场所承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还应提交载有经营者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承诺与证明内容的场地登记表。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名称、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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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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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中“经营者”一栏内容,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具体要求参见开业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申请人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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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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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 |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执照遗失补领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应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换照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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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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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 |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换照申请书》
(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登记费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为每户20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元;
遗失、损坏补(换)发营业执照,每次10元;
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