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
钟旭彬
广东人,毕业于暨南大学,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会计师和审计师职称。先后在国有银行、外资企业担任财务经理,在事务所执业12年,精通会计、审计、税法、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在审计、涉税鉴证、税收筹划、内部控制、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很强的职业判断和领导决策能力。现任中天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和东莞市德永瑞恒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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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解析!超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
时间:2015-10-14 18:30 来源:未知 作者:yuxin 点击:

A公司为商贸企业,从事设备销售业务,为一般纳税人。现A公司又对外提供维修服务,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维修。A公司提供维修服务能否向一般纳税人客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取得的该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只能在其经营范围内按规定开具,不能超经营范围开具,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A公司超经营范围从事维修服务,属于“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业务收入”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的规定,A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注意的事,有的地方国家税务局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代开普通发票,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第十七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规定: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如果接受维修服务的企业要求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A公司提供的维修劳务又不属于免税项目,A公司应当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A公司自行向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情况。
 

  如何解决该矛盾?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A公司经营范围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A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先办理工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A公司方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如果A公司只是临时发生维修业务,并不打算长期从事该业务,为减少企业办事手续,有的税务机关把握口径为:如果超经营范围业务的税务与经营范围内的税率一致的,如该业务为临时性业务,企业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经常性业务,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后才可开具。但也有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不能超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A公司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由于销售设备税率与维修劳务税率一致,已向接受劳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是否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A公司合法取得,且与自己名义开具,接受维修劳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中的三条规定,接受劳务方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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