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
钟旭彬
广东人,毕业于暨南大学,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会计师和审计师职称。先后在国有银行、外资企业担任财务经理,在事务所执业12年,精通会计、审计、税法、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在审计、涉税鉴证、税收筹划、内部控制、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很强的职业判断和领导决策能力。现任中天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和东莞市德永瑞恒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号:441900020013
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号:0323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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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时间:2016-09-13 17:3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问答】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纳税人将自建的加油站整体(连同债权、债务、设备和不动产,不含劳动力)出售给其他单位,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答:纳税人的上述销售行为,涉及一次转让不动产、有形动产等多个增值税项目。如果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应根据购销双方确认的交易项目明细及价格,自行按适用税率分项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征收率分项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代开规定的,转让不动产项目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转让有形动产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旅游公司经营国外旅游业务,是否属于向国外提供跨境服务?能否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该业务支付给国外旅游公司的款项是否代扣税款?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旅游公司经营国外旅游业务的行为,属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可以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公司向国外旅游公司支付该项境外旅游服务款项不需扣缴增值税。
 
  咨询人来电,建筑施工队因无相应建筑资质,采取“挂靠”到某建筑公司的方式投标建筑业务,中标后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建筑合同、施工,建筑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营改增前,建筑施工队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并核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队采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方式从事投标、施工,建筑公司对异地项目还需配合开具《外管证》、预缴税款,以公司名义开具发票、申报税款,希望仍采取原营业税管理模式仅就收取的管理费缴税,由建筑施工队自行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请问这种方法可行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条的规定,建筑施工队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投标、签订建筑合同、施工的行为,应以某建筑公司为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建筑施工队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在西安修建地铁1、2号线,施工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均在2016年4月30日前,属于建筑老项目,公司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需要办理建筑老项目简易征收备案。由于1、2号线覆盖整个市区。需要在地铁线所覆盖的所有区分别办理备案吗?
 
  答: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建筑工程老项目,选 择简易计税的,应按项目分别备案。公司建筑项目涉及跨县(市、  区)的,应在机构所在地办理备案手续,持公司已备案留存表向区   外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国税机关报备即可,无需另行备案。
 
  关于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异地销售老项目预缴税款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中《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的表述不一致,基层如何执行?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销售房地产项目,不存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业务。凡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第18号的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收到预收款时)、申报纳税。
 
  某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学校食堂的饮食保障服务,公司保障服务的院校,既有部队院校,也地方院校,有高校、中小学及幼儿园,跨市、区县共22所。营改增前,该公司依据财税〔2013〕8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仅提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住宿费收入,以及学生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该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符合以下条件的餐饮、住宿服务收入,可按照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承担学生饮食服务的单位,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是向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
 
  高等院校提供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开具有省财政厅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且收取的学费等款项统一交给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统一下拨。请问,该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高校学费一年内取得的学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是否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否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学费一年收两次),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且属于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参见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免征增值税。
 
  高等院校采取按次收取半年或全年学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其一次收取半年或全年学费收入的行为,我省暂认定为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有关规定,对高等院校取得的增值税免税收入应一并作为年应税销售额组成部分。超过标准的,应按相关程序告知纳税人,并为其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
 
 
 
  辖区内学大教育等教育培训机构,在全省设有35家培训分部,营改增之前,按照文化体育业3%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适用6%税率,税负上升明显。这类企业能否采取3%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该企业分部较多,能否实行汇总纳税管理?
 
  答:根据财税〔2016〕68号文件的规定,非学历教育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6〕10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我省境内跨市(县、区)的分支机构可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申请增值税汇总管理。
 
  纳税人在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应该如何征税?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纳税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向顾客销售烟酒,所销烟酒在现场消费的一并按餐饮服务征收增值税;对所销烟酒等,凡不在现场消费的,应按外卖业务处理。
 
  个人从事出租车运营服务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每年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的管理费,营改增之前按服务业征税,营改增后应按何税目征收增值税?能否实行简易征收办法?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从事出租车运营且单独缴纳增值税的,其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的管理费,出租车公司取得的该项费用应按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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