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
钟旭彬
广东人,毕业于暨南大学,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会计师和审计师职称。先后在国有银行、外资企业担任财务经理,在事务所执业12年,精通会计、审计、税法、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在审计、涉税鉴证、税收筹划、内部控制、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很强的职业判断和领导决策能力。现任中天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和东莞市德永瑞恒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号:4419000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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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把握营改增时点 正确处理租赁费
时间:2016-09-20 08:5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案例】把握营改增时点 正确处理租赁费
 
  某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某市××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英国某公司共同投资创建。B公司以其生产经营性资产(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等)作为投资,占股权75%。A公司职工均是B公司的老员工,并租赁B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经营范围:工程机械零部件制造、研发和销售。2014年5月注册成立,同年6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公司201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9855.34万元,缴纳增值税180.35万元,增值税税负1.83%;201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8367.44万元,缴纳增值税227.75万元,增值税税负1.24%,同比下降0.59个百分点,与某市同行业平均税负相比低0.74个百分点。针对这个疑点,2016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
 
  面对评估人员,企业财务人员痛快地承认了几个问题:一是职工食堂、宿舍耗用水电费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二是处理旧设备没有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三是发出商品没有开票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自查补税12万元。企业如此配合,是不是要掩盖更大的问题呢?
 
  进一步查看A公司财务报表,发现2015年管理费用2021万元,为什么费用这么高?财务人员有些紧张,解释说主要是支付给B公司的租赁费。A公司的厂房是租赁B公司的,人员也都是从B公司过来的,为了给B公司增加一些利润,定的租赁费稍微有点高。财务人员出示了两公司的租赁合同,证明确实为正常租赁费支出。
 
  带着疑问,评估人员继续翻看企业的记账凭证,突然发现某月支出租赁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厂房租金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厂房租金里边怎么能有增值税进项呢?再查看其原始凭证居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是“劳务费”!看到评估人员这一重大发现,企业财务人员更加紧张。原来,B公司长期亏损并且增值税留抵巨大,而A公司是新办企业,没有采购新设备,增值税税负偏高。因此,从2015年1月份开始企业实施这样的税收筹划,由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能抵扣进项少缴税款,B公司也不需纳税,两企业实现“双赢”。
 
  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原以为2015年就全面实施营改增了,租赁费也开始征增值税了,A公司抵扣进项,B公司计提销项,总体没有少缴税款。只是在评估前几天培训时,才明白“有形动产租赁”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不动产租赁”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一直惴惴不安又心存侥幸不被发现,没想到还是被税务人员发现了。
 
  经过企业自查和税务人员核实,2015年A公司支付B公司租赁费728.94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3.92万元;2016年1月~4月支付租赁费243.12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1.33万元;A公司共补缴增值税177.25万元,其中2015年度135.92万元,2016年1月~4月41.33万元,加收滞纳金16.6万元。补缴税款后,企业2015年增值税税负达到1.98%,同比增加0.15个百分点,与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基本持平。同时,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B公司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并按照国地税合作规范,向地税部门提供了征管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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