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
时间:2016-11-02 15:3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这两个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你一定会遇到
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金额有误想作废重开,是否可以
【问题】
我公司收到一张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当月对方发现金额有误,想再跟我们要回去作废重开,是否可以?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收票方已认证的发票是不能作废的,需要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下月再纳税申报时需要对该发票进行申报。
三证合一后,公司是否需要更换发票专用章
【问题】
三证合一后,公司是否需要更换发票专用章?
【答案】
依据税总函〔2015〕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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