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购入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何计算理财产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额?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外汇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类等各类资产管理商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时,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银行开户交的手续费可以要求银行开具发票吗?
答:银行开户交纳的手续费,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金融服务注释,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又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可以要求银行开具发票。
保险的车船税列在备注栏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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