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他人逃税,自己反受处罚
时间:2016-01-06 14:14 来源:未知 作者:yuxin 点击:次
前不久,上海A公司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90多万元,这令该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颇感意外。
去年8月,有人向上海市崇明县地税局稽查局举报,称A公司以虚假亏损方式偷逃税。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调取A公司2011年后的征管信息,得知A公司近3年一直亏损。
通过实地检查,稽查人员发现A公司的列支成本项目中有21份内容为房产咨询服务费、开票金额达200万元的商业发票。会计称,这是A公司与上海B贸易公司发生的房地产咨询服务业务,会计凭证后附有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关于资金往来结算的函,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一家贸易公司为何能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稽查人员起疑。A公司会计称,自己只负责记账,详情只有公司负责人陆某和股东腾某知晓。
专案组决定约谈陆某和腾某。因腾某出国,稽查人员只见到了陆某。陆某说自己就是举报人,称腾某为少缴企业所得税,虚构了一份与B贸易公司的房产咨询服务合同和关于资金往来结算的函,支付3万多元手续费从B公司购买21份商业发票列支成本。当稽查人员问陆某为何对情况如此了解时,陆某不语。经劝导,陆某承认自己是A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事先知道此事,举报腾某,是因为两人在利益分配上产生了矛盾。
在发出协查函不久,该局收到一封转办函,函中称B贸易公司2011年7月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A公司虚开21份商业发票,要求对A公司收受虚开发票问题予以处理。
面对此证据,陆某承认了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发票逃缴税款的事实,依法补缴税款9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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