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
钟旭彬
广东人,毕业于暨南大学,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会计师和审计师职称。先后在国有银行、外资企业担任财务经理,在事务所执业12年,精通会计、审计、税法、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在审计、涉税鉴证、税收筹划、内部控制、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很强的职业判断和领导决策能力。现任中天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和东莞市德永瑞恒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号:441900020013
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号:0323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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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热点问题(三)
时间:2015-04-03 16:25 来源:未知 作者:yuxin 点击:
    1、企业在以往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但该损失当年没有扣除,是否能在2014年申报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出售固定资产造成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应在2014年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后,准予追补至当年度扣除,但不得在2014年扣除。

    2、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如果提供不了购房时的原始凭证,应如何计征房屋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因给其他企业担保产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所以,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除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以外,产生的相关损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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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个人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